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內政部「真情快遞-1217秀創意」未婚聯誼活動!

內政部為落實推動「樂婚、願生、能養」政策,鼓勵國人婚育,特辦理「真情快遞-1217秀創意」全國未婚青年才藝聯誼活動, 除提供全國未婚青年展現創意、傳達情意與互動之場合外,同時可藉由活潑、歡樂的聯誼氛圍,增加其交友、戀愛及成家機會。 1.活動對象:年滿20歲以上,40歲以下在國內設有戶籍之未婚青年。 2.活動日期:102年12月17日(星期二)上午10時至12時20分3.活動地點:臺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201廳(臺北市徐州路2號)4.報名日期:自102年10月15日至11月11日止。5.活動訊息及報名表請詳部落格上傳圖片

2013國際身心障礙日「超越障礙 幸福啟程」系列活動

澎湖縣辦理慶祝2013國際身心障礙日「超越障礙 幸福啟程」
系列活動暨「牽手惜礙」圓缺影展欣賞,請大家踴躍報名參加,詳情請洽各承辦單位或縣府社會處。


 2013國際身心障礙日「超越障礙 幸福啟程」系列活動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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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內政部修正「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

按內政部92年3月26日函略以,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依戶籍法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次按內政部102年10月1日函略以,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具請領國民身分證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應由本人親自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尚不得委任法定代理人辦理;另未滿14歲之未成年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並核對本人人貌,爰配合修正本規定。
修正「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

養子女與養父母姓氏相同及非婚生子女父母姓氏相同,辦理出生登記附子女從姓

按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復按內政部102年9月16日函略以:「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上開規定並未排除父母姓氏相同之情形,故縱父母姓氏相同,仍應於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以避免將來父母姓氏變更時致生爭議。」

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配偶死亡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異地辦理!

按內政部101年2月14日公告:「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且同時申請撤銷冠配偶姓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係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同意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且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同時於辦理配偶死亡登記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次按內政部102年7月23日公告:「……三、死亡登記除當事人於國外死亡者外,得向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自102年8月1日起實施。……。」
依內政部上開公告,自102年8月1日起,回復本姓得同時於辦理配偶死亡登記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2013年10月10日 星期四

戶政機關開放受理指定送達地址作業

為迅速有效送達戶籍文書,民眾得申請指定送達地址,自99年7月1日8時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或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申請指定送達地址。

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

「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英文版、印尼文版、泰文版、越南文版、柬埔寨文版、日文版、韓文版、緬甸文版等8種語文版本,已登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供查詢或下載。

配合內政部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開發,於102年10月21日至12月13日

為配合內政部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開發,本所於102年10月21日至12月13日期間進行新舊系統平行試辦作業,測試期間如影響櫃檯作業,敬請諒察。

2013年10月8日 星期二

馬公市及全縣102年9月底最新人口統計資料出爐了!

澎湖縣9月份人口數異動如下:

 出生:79(38,41)、死亡:68(36,32)、遷入:355(214,141)、遷出:282(165,117),總人口數共98,927(50,868,48,059),結婚35對、離婚22對。

相關資料已經出爐了,歡迎鄉親於本網站首頁/人口統計閱覽。


「102年度統一發票推行與動畫E稅務網路有獎徵答」活動宣導

澎湖縣稅務局自即日起至102年10月31日截止,辦理「102年統一發票推行與動畫E稅務網路有獎徵答」,欲參加本活動朋友們,請由活動網址進入即可進行闖關;全數答對者即有機會抽中200元~5000元等大小不同獎額的商品禮券(共計109份),好康獎品請大家踴躍參與。
http://goo.gl/PgDp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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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5日 星期六

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初、補領國民身分證停止適用委託辦理!

依據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其立法意旨係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以避免非法冒領或重複請領情事,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並領取;次按行政程序法第24條但書規定,依規定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當事人不得委任代理人;準此,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依戶籍法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其初、補領國民身分證,尚不宜委託他人辦理,故原規定得委託代辦部份,則停止適用。
  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及補領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並核對本人人貌;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在外縣市就讀學生及現役軍人得委託辦理補領國民身分證。

行政院原委會核釋「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並自102年9月16

 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業經行政院原委會於102年9月16日以原民企字第10200489392號令核釋並自即日起生效。
內容如下:
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申請認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當事人,取得原住民身分後有父母重行結婚、其父母死亡宣告撤銷、其權利義務改定由不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其權利義務改定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或成年等情事者,應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認定其原住民身分。
因此,前開當事人有前述情事時,若未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應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2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及歸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均含換補發),自102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及歸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均含換補發),自102年10月1日起啟用中英對照版格式,當事人可選擇申請中文版或中英文對照版證明(書)。中英文版樣張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