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內政部修正「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

按內政部92年3月26日函略以,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依戶籍法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次按內政部102年10月1日函略以,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具請領國民身分證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應由本人親自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尚不得委任法定代理人辦理;另未滿14歲之未成年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並核對本人人貌,爰配合修正本規定。
修正「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