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養子女與養父母姓氏相同及非婚生子女父母姓氏相同,辦理出生登記附子女從姓

按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復按內政部102年9月16日函略以:「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上開規定並未排除父母姓氏相同之情形,故縱父母姓氏相同,仍應於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以避免將來父母姓氏變更時致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