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4日 星期一

修正「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

內政部修正「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
二、英文戶籍謄本種類如下:
(一)現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現住戶戶內全部(部分)人口之戶籍登記資料。
(二)除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初次設籍後,曾在該行政區域設有戶籍,因全戶戶籍遷出、戶長死亡、變更戶長或戶政事務所依規定換登之原舊有全戶(部分)戶籍登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