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4日 星期三

內政部自110年3月27日起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之戶籍登記

 為簡政便民,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內政部自110年3月27日起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如下:

一、 新生兒與父、母設籍同戶之出生登記:以新生兒在國內現有戶籍之父或母為申請人,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6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申請登記。
二、 下列戶籍登記事項,當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1.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認領登記;以認領人或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2.法定或委託監護之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申請人。
3.父母協議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登記: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4.取得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但本人未成年時,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