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5日 星期一

內政部宣導有關近年冒領國民身分證且已判刑確定之案例均載於司法院網站,提供各界查詢參考

1.戶籍法第75條第1項明文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該條第3項:「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2.相關冒領國民身分證且已判刑確定之案例均載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決書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