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7日 星期五

「全面免附地籍謄本服務」宣導


「具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及「增編及合併門牌編釘(含違章房屋)」2項,得以「土地所有權狀」取代檢附地籍謄本,戶政所並得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