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0日 星期五

【內政部爰依戶籍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公告旨揭事項】

103年1月10日起異地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同時向受理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惟補領仍應依規定,提憑戶口名簿正本及2項以上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經戶政事務所切實查對人貌無誤後,據實核發,以避免偽冒身分,確保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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