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7日 星期二

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之戶籍登記項目,自107年7月16日起實施



下列戶籍登記項目,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一、雙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離婚成立或裁判離婚確定之離婚登記: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二、在國內死亡,死亡者非為戶長之死亡登記:以死亡者之親屬、配偶或同戶之人為申請人。
三、經我國法院為死亡宣告,受死亡宣告者非為戶長之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為申請人。
四、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出生地為空白之出生地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