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6日 星期三

【104年9月1日起戶籍謄本申請人重大變革】

內政部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自10491號起實施,此次修正係將原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縮小利害關係人範圍為僅限當事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第5款則限定寄居人口不在利害關係人之列。修正後之規定為: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自91日起直系姻親(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媳婦、女婿)及旁系血親(兄弟姊妹、伯叔舅姑姨),不能互相申請戶籍謄本,若需申請,應檢附委託書。
 戶內寄居人口若申請全戶戶籍謄本,應繳附戶長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澎湖縣馬公市戶政事務所 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