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5日 星期二

協助宣導「車主死亡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注意事項」

邇來有車主往生後,其家屬仍使用其名下車輛,未按規定
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而被警察開罰單。
為避免民眾不熟悉法令而受罰,澎湖監理站特製「車主死亡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注意事項」。

車主死亡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注意事項:

1. 繼承人應於車主死亡一年內,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登記。如未辦理過戶,車輛仍行駛道路上,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款規定,處新台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2. 如被繼承的車輛已不堪使用,繼承人也須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以利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之停徵。

3. 繼承人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繼承過戶登記,應備證件如下:
(1) 繼承人國民身分證及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
(2) 印章。
(3) 行車執照(正本)。
(4) 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機車免附)。
(5) 法院認證證明或財產協議分割證明或拋棄繼承權同意書或家族會議決議書。
(6) 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或不計入遺產遺產總額證明書(應註記車號)。
(7) 新車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保險有效日期須逾三十日以上)。
(8) 汽車出廠十年以上、機車出廠五年以上者,須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臨時檢驗。


4.若有其他車輛繼承過戶登記問題請逕洽澎湖監理站第一股06-9211167分機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