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6日 星期四

自103年2月5日起,婚生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須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

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考量現代工商社會生活忙碌,為減少民眾往返奔波,且婚生否認之訴經法院裁判確定須辦理親子關係更正、姓名更正及出生別更正,已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辦理該戶籍登記須持憑法院判決(裁定)書、確定證明書等文件,以其事證明確,戶政事務所受理時亦無查證困難,爰開放婚生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須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姓名更正及出生別更正等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辦理,自103年2月5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