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9日 星期二

姓名係識別個人身分重要資料,於辦理出生或改名案件請慎選用字

一、  依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二、  按姓名係識別個人身分重要資料,於日常生活使用普遍,避免民眾取用中文姓名使用異體字或罕見字,於其他機關電腦無法顯示該文字,造成困擾,於辦理出生或改名案件,應慎選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