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4日 星期一

澎湖縣生育補助辦法修訂宣導

澎湖縣政府為提升澎湖縣新生兒生育率,鼓勵婦女生育,能讓婦女及嬰兒獲得適當照顧,並增進家庭社會安全,特修訂定本辦法,並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
申請本補助應合於下列規定:
1.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
2.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前項所稱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二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補助金額如下:
<1>第一胎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
<2>第二胎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
<3>第三胎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整。
多胞胎者以該胎次補助金額倍數計算(以現存婚姻關 係胎次認定、若無婚姻關係以生育婦女胎次認定)。
符合本辦法所訂資格之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三個月內,檢附戶籍謄本(證明親子關係)、印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申請書(如附件)及其他必要文件,並可向本所提出後代轉轄區衛生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