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4日 星期一

國籍法施行細則有關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其生活保障無虞之規定,自1

一、按國籍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要件;該要件之認定,除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者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係指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現行為17,880元×2=35,760元)。
二、茲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9月6日已公告修正我國基本工資為新臺幣18,780元,並自101年1月1日起生效,故前揭「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之規定,調整後係指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有逾新臺幣37,560元(18,780×2=37,560元)之收入;另上揭國籍法施行細則規定係指「最近1年」之國內平均每月收入,爰101年12月31日以前,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如係提憑最近1年之國內平均每月收入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仍依現行規定提憑國內平均每月逾35,760元之收入證明辦理,惟自102年1月1日起始須提憑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逾37,560元之收入證明。